时间:2024-11-28 15:46:06
新华社天津6月25日电(记者付光宇)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知,自7月1日起,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,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,低于不得高于2050元,最低不得多达25983元。据介绍,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到调整,仍按各11%或各12%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,在5%至12%间自律确认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。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该完全一致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及负责人回应,生产经营艰难单位,可以申请人将缴存比例减少至5%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。单位申请人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,不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(工会)辩论通过,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后实行。
待单位经济效益恶化后,再行提升缴存比例或完全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。此外,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和新的调到的职工,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招用或调到之月止2019年6月的月平均值工资总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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